豫校院〔2016〕33号
(2016年6月29日)
为不断提高我校对外交流合作水平,更好地为创建全国一流省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全国文明单位目标服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组通〔2014〕14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组通〔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校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工作
(一)明确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定位、原则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办法
1工作定位。着眼开放办学,扩大交流与合作,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健康成长。
2工作原则。在严格遵循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外办、外专局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工作任务和需要,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少而精、突出重点、择优制定”的原则,重点抓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政策范围内适当兼顾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安排照顾性、考察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具体操作依有关惯例。纪检组(监察室)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办法。由财务处牵头,工作处参与,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按照学校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确定符合外事部门有关资质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明确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原则、规模和出国方向、停留天数及国家数
1选派原则。适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发展的需要,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的原则,由组织人事处精心选派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培训团组主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选派上向骨干教师倾斜。按照省外办有关规定,出访团组在政策范围内适当兼顾行政管理人员;人员选派上向公务员培训管理、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和外事部门的骨干人员倾斜。选派人员的年龄按照省外办、外专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选派规模。每个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个培训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25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行,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参加部(委)和省(厅)组织的双跨团组,仅限于同一系统或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参团。
3出国方向、停留天数和国家数。出访团组、培训团组的出国方向应根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工作需要和发展需要确定,或者到公务员培训管理水平比较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或者应邀到发展中国家进行交流。出访团组原则上应在同一大洲选择出访国家,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培训团组出国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赴亚洲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可压缩至10天,赴欧美等其他国家可压缩至14天;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出国天数的2/3。出访团组和培训团组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三)严格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程序、经费管理和有关规定
1严格审批程序。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校委、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工作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本校干部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由组织人事处按照选派原则和标准统筹安排,报校委、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工作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市县党校行政学院(校)的参团人员,经派员单位同意并出具经费证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由工作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2强化经费和出国(境)证件管理。财务处要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得超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出国(境)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须及时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台通行证交工作处,工作处收缴后须于7天内上交省外办出国处统一保管;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3落实有关制度。严格执行行前教育制度,精心组织行前教育报告会,就培训内容、涉外礼仪、证照管理、涉密人身安全、外事纪律、出入境规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专办员制度,教育引导专办员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基础上落实好独立负责制,参与程序办理全过程;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经出访团组长负责审核把关的出访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如实公示团组的有关信息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二、因私出国(境)工作
(一)明确因私出国(境)的范畴和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因私出国(境)是指教职工个人非单位公务委派的出国(境),所需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2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因私出国(境)人员须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范围包含离退休省管干部和全体在职职工。
3无特殊情况,在职职工不在非节假日、非寒暑假因私出国(境)。
(二)明确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程序
1离退休省管干部。首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和出国(境)申请同时办理。由本人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取并填写《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1)和《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2)后交组织人事处干部科,经校委、院党组同意盖章并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复后方可办理出国(境)证件,相关材料留存干部科。出国(境)证件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登记备案并集中保管。
2在职职工。由本人到校园网公共文件柜中组织人事处一栏下载并填写《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见附件3)和《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2),报请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的须经校主要领导批准),经组织人事处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出国(境)证件手续。出国(境)证件等相关材料交组织人事处干部科登记备案并集中保管。
(三)明确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审批程序
1离退休省管干部。由本人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取并填写《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1)后交组织人事处干部科,经校委、院党组同意盖章并报请省委组织部批复后,由本人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备案并领取本人相应证件。
2在职职工。由本人到校园网公共文件柜中组织人事处一栏下载和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请假审批表》(见附件4),10日(含)内的短期出国(境)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后领取本人相应证件。10日以上的出国(境)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报请校委、院党组研究批准后备案。备案后,允许本人领取相应证件。
(四)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证件管理和有关规定
1严格审批程序。利用假期因私出国(境)人员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否则视为不假外出,并按照《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2强化证件管理。现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主动将证件上交组织人事处(在职人员)或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离退休人员)集中保管;再次因私出国(境)仍需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的审批手续。出国(境)人员返回后10天内须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组织人事处或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集中保管;不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依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落实有关规定。利用假期因私出国(境)时长不得超过假期时间的四分之三,私自出国(境)、不按审批时间出国(境)或逾期未归又未续假的,按照《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旷工规定处理,并依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所在部门知情不报或隐瞒情况的,依规追责,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须遵守外事纪律,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因私留学、进修、定居等长期在国(境)外的党员,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支部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回国后及时向组织人事处报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因公出国(境)部分由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处负责解释,因私出国(境)部分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
4《因私出国(境)人员请假审批表》